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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浅议

发表时间:2017年8月11日 浏览:196次

  【摘 要】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在全国范围开始实施,在税法和会计准则同步变动环境中,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面临如何采取策略和对策;如何充分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做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本文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研究我国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 
    1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区别 
    1.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征收的税率比旧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税率低,并且新税率的档次也比原税率的档次少 
    以前对企业即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旧税率档次过多导致了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和名义税率有较大的差距,新企业所得税法为解决这个问题统一了税率,将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确定为25%,并为照顾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制定了照顾性的税率,为20%。 
    1.2新法扩大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对于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都作了调整,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中小企业在技术上的创新和进步,鼓励了中小企业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充分发挥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3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较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研发费用、广告费用等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的开发力度,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就可以用企业实际花费的研发费用的15%抵扣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而以往的税法对于研发费用扣除的数额则要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来定。 
    1.4新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统一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旧税法则是以内资企业是否独立核算作为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新法为避免重复征税,在征收范围内去除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同时在征收范围内又增加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较旧法考虑得更加完善、全面。 
    2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2.1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当降低了税率,在总体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新税法定的25%的税率,在目前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提高了企业国际竞争力。由于减少了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率,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我国进行投资,也提高了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加速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降低了中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据实扣除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新税法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净所得来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2.2提高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并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进行了统一,在以外贸出口稳步增长和国内资金充足为基础的条件下,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方式与结构调整的转变起到了促进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所得税制度,对各类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整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增强了我国税法的稳定性、透明度与灵活性,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有利于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中小型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公平的竞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成长并走向成熟的机会,使中小企业在现在经济环境下能够顺利发展,并可以迎接来自国内与国际的更为激烈的竞争。
    2.3税务局的观念发生了变化,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我国的税务机关对办事程序开始注重起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新法施行后,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意识到税法发生了变化,了解了自己所应该享受的权益,并利用新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新税出台之后,税务局对中小企业的罚款也比以前慎重多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3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 
    首先,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均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并且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法,而其他形式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投资者还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中小企业应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合理避税。 
    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低于原来的33%的税率水平,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因此中小型企业应降低较少部分利润,把盈利水平控制在微利企业标准内,并争取向高新技术方向发展,以获得享受低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 
    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为一些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债等不仅可以免除所得税,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实际投资收益,因此中小企业在考虑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对一些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债进行投资选择。 
    最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及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于一些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在过渡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来享受最大限度地税收优惠,并且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政策应着重向产业方向转变。除此之外,中小企业应熟悉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以进行合理避税。 
    4 总结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还存在一些困难,主要是因为其本身的操作性、明确性还不太够。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由行政机关来处理具体的实施问题,在立法上提高了效率,但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来补充新税法中较简略的规则,而制定这些规则较为复杂,需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参考文献: 
    [1]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2][美]迈伦?斯科尔斯等着,张雁翎主译.税收与企业战略筹划方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3. 
    [4]智董税务工作室.中小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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