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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财会

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研究

发表时间:2017年3月20日 浏览:473次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困境,本文提出在建设央行征信系统的同时,依靠央行的公信力、强制力、征信技术,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实现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共享并以此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征信 信用信息数据库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概念

征信体系是指采集、加工和分析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包括征信制度、征信标准、信息采集、征信机构和信息市场、征信产品和服务、征信监管等方面[1]。互联网金融征信由网上征信信息主体、征信公司及征信信息使用方三者构成,活动包括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使用征信机构所提供的信息、信息主体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征信业等[2]。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现状

2006年,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专门负责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至今年6月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8.9亿自然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纳入2160万户企业和组织。当前的数据库主要与传统的金融领域和金融机构对接,互联网金融业的用户数据并没有介入数据库。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模式可分为三种。

第一类是电商平台组建的征信机构,依托自身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渠道,建成覆盖面广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以此开展小额贷款、网络联保贷款和网络理财等业务,例如阿里金融、京东金融。以阿里金融旗下的阿里小贷为例。阿里巴巴依托“诚信通”平台积累了丰富的企业信用信息。这些企业多数是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品,从银行获得贷款比较困难,并且在数据库中也没有信贷信用记录。而阿里小贷通过自家平台收集客户的信用数据,并利用视频连线来调查客户资信状况,经过数据处理后,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据此向企业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类是金融机构为业务拓展成立征信机构,征集银行信贷记录以及其他公共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等,如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3]。平台主要采集平安集团内部企业的银行贷款、P2P网贷、车险违章等信用信息,成为专门挖掘金融信息数据的中介机构,并对外提供征信服务。

第三类是第三方征信机构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会员机构提供信息查询及征信报告,如北京安融惠众推出小额信贷征信服务平台(MSP)、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创立了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NFCS主要采集P2P平台借贷两端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贷款情况和特殊交易信息等,并向加入该系统的P2P机构提供检索查询服务。MSP采用封闭式的会员制信息共享模式,主要为P2P公司、小贷公司等小额信贷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目的是防范借款人多重负债,从而降低贷款的违约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

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征信业也刚刚起步,构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任重道远。虽然,央行征信中心建立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于收集个人及企业的信用信息,但互联网金融业的用户数据并没有介入数据库。我认为,我国应该在构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同时,着手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目前不适宜采用市场化竞争的方式进行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因为市场化过程太长,互联网金融发展等不起,还有市场竞争容易形成垄断。通过央行的行政化、强制手段,是可以在短期内建立信息量强大的统一数据库,从而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根据上述思路,建设路径如下

(一)统一信用信息征集标准

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标准,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准、处理以及合法传播等。在适当的时机,可以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与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库进行对接,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更大程度上共享和整合,消除信息壁垒。

(二)强制互联网上信用信息的上报

强制P2P平台、互联网理财、众筹、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客户的信用信息在整合处理后上报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库,上报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及企业的基本信息、贷款申请、社交信息、网购信息、水电气费的缴纳、汽车违章扣分等。

(三)积极尝试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征信业务中

大数据征信在收集海量数据的基础上对基础数据进行归纳、分类,将一切数据皆信用成为可能。与传统征信数据来源于传统借贷领域不同,大数据征信借助互联网,获取信息主体的行为数据,包括销售或购买数据、社交数据以及其他互联网服务使用中产生的行为数据等。从网上的行为轨迹和交易细节所反映企业和个人的性格、心理、品性等本质信息,可以用来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推断,信用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四、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虽然,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运用为互联网征信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但隐患也开始显现。从保护用户隐私的角度考虑,大数据征信活动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管理法规的法律风险。立法部门应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数据采集方式、范围和使用原则,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采集、使用授权和个人不良信息告知制度[4]。

(二)增强对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监管

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的机构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还包括电商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因此,应明确监管内容和措施,加强个人征信机构的准入管理以及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同时监管要从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入手。以此规范上述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行为,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我国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我国征信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三)加强对泄露信用信息的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已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但对泄露征信信息要承担何种责任却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今与互联网结合的个人征信体系正在快速发展,有关部门宜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唐明琴,缪铁文,叶湘榕.征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2]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01):39-42.

[3]梁春亚.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征信,2015(02):56-60.

[4]魏强.大数据征信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应用分析[J].金融经济,2015,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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