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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财会

中国法律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发表时间:2017年7月14日 浏览:323次

摘要:围绕新古典经济学出现的内外部挑战,直接影响到了法经济学的发展。当代中国法经济学的发展需要关注其经济学基础的动摇和中国经济与法治的本土实践,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的自我更新。法经济学研究需要树立支援意识,并据此实现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的独立自主与本土化。 
   关键词:经济学基础;方法;研究范式;本土化 
  

一、引言:问题与进路 
   近年来,我国法经济学的发展突飞猛进,相关的研究工作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一些学者如盛洪、张宇燕、张文显、陈乃根、苏力等已翻译出版了一批重要文献;一些高等学府如山东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等的法经济学研究团队也初具规模,并且在逐渐形成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重镇;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致力于法经济学研究,并取得了具有一定创新性学术成就的优秀学者,如魏建教授等对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黄少安等对土地承包法、悬赏广告等的法经济学分析和建议,史晋川教授对侵权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等。所有这些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正逐步从简单和初级的翻译、介绍阶段,走向更加独立、自主的本土化研究阶段。无疑,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然而,如果从研究方法的层面来看,法经济学研究的展开是以现代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和理论为基础的。而我国的经济学和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法经济学都毫无例外的源自西方。同时,就新古典经济学而言,无论是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巨大的“芝加哥学派”,还是更加强调政府规制,以应对“市场失灵”的法律规制(管制)经济学派;无论是具有很深的德国经济学历史学派渊源的法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学派,还是对宪法、利益集团与法律程序理论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法经济学的公共选择学派,都遵循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某些基本理论和方法,如以“个人理性”及相应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研究方法的基础,以“成本-收益”及其最大化作为基本的分析工具,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性的衡量标准等。这些共同基础的存在型构了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并因此使得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方法和理论之上的法经济学研究占据了主流地位。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源于对美国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分析工具和相关成果的引进,而这种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分析工具基础上的法经济学研究进路,无疑也极大地影响了当代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尽管大量的数据、图表、函数曲线和矩阵等在法经济学研究文献中出现,并极大地增强了法经济学研究成果的说服力和科学性,但这种表面的“说服力”和“科学性”所赖以存在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工具和理论假设是否稳固和可靠?作为法经济学研究基础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是否铁板一块?这些理论和分析工具的现实解释力究竟如何?是否存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挑战者”?“挑战者”的分析方法和工具是怎样的?对法经济学研究是否具有借鉴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当代中国,以“效率”为核心的法经济学研究进路是否具有分析的正当性基础?这些问题都是我国法经济法研究所面临的较为根本的基础性理论问题。毕竟,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从一个特定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各种现实的复杂问题的观察和分析,获得更加全面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改善,从而最终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和谐。然而,一个潜在的危险始终存在,那就是,如果一开始,我们的分析工具和理论方法就不完备,甚至是存在着重大的缺陷,那么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各种研究也就不具有任何价值了。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法经济学赖以存在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的分析,简要介绍了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内部分歧,以及当代西方异端经济学的兴起和“经济学帝国”的瓦解。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当代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分析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法经济学研究基础的拓展和中国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更新。最后是对中国法经济学研究过程中的支援意识和本土化问题进行的初步阐释,以及对全文的简单总结。 
  

二、基础的动摇与瓦解 
   众所周知,法经济学的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之上的,从本质上来看,法经济学也是经济学帝国主义扩张的产物,法经济学的发展和进步与经济学的发展和进步息息相关。当代西方法经济学研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大都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的诸多分析工具和方法如经济人假设、一般均衡理论、效率核心原则等在法学研究中加以应用的产物。但也正是因此,人们往往忽略了在经济学内部,围绕新古典经济学所产生的分歧与冲突,而这种分歧与冲突的存在与扩大化,必将最终影响到当前法经济学研究的正当性和实践意义。 
   当前的西方经济学界,新古典经济学依然居于主流的支配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流经济学的一统江山和经济学界的铁板一块。事实上,近年来,以“华盛顿共识”为集中和典型表现的新古典经济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西方经济学界趋于分裂的趋势正逐渐明显。 
   一方面,来自新古典经济学内部的批评性声音不断涌现。围绕其理论硬核,新古典经济学阐述并建立了一整套辅助性假说,从而构架起保护硬核的防护带。这些保护性假说大体而言分为三类:一是主体面临的特定环境约束,如既定制度、文化和技术条件的假定等;二是主体拥有的关于环境的信息,如信息完全、市场完备、没有不确定性等;三是特定的相互作用的方式,通常要求主体间通过价格信号发生联系等。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学的发展,这些假说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修正,甚至是否定。首先,是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内,信息经济学对完全信息假设的挑战。信息经济学抛弃了完全信息假设,引入了不完全信息、花费成本的信息和不对称信息等更为丰富的概念,认为在不完全信息下,竞争性经济几乎都是缺乏效率的,并且经济行为本身会产生外部效应,从而推翻了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并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如此一来,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看不见的手”的假说。其次,博弈论在近来的经济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它专门研究理性个体之间的相互冲突和合作,并针对处于各种信息结构中的相关个体间的互动关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分析方法,这就在实质上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经济主体相互作用方式的假设。此外,早在19世纪,贝特朗和古诺就通过对寡头独占市场的研究,初步质疑了主流经济学关于经济主体相互作用的方式,20世纪30年代张伯伦和罗宾逊夫人提出了垄断竞争理论,从而进一步打破了新古典经济学对理想型完全竞争的迷信。最后,“源于科斯对企业和社会成本问题研究的新制度经济学,通过引入不完全信息和交易成本以及产权制度的约束,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既定制度环境的约束假定。”尽管新制度经济学扩展了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的研究领域,强调私有产权的效率,并因此被看做是主流经济学的复兴与发展,但是,通过仔细考察该学说的逻辑结构可以发现,新制度经济学通过对制度安排的强调而在事实上实现了对自由竞争效率的否定,以及对资源配置核心的价格机制的替代。


   尽管新古典经济学受到了来自自身框架内的各种质疑和批评,但对新古典经济学而言,更具颠覆性的挑战则源于当代西方异端经济学的异军突起。当代西方异端经济学的发展走过了曲折的道路,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异端经济学才重新确立了自己的学术阵地,先后成立了三个重要协会:演化经济学协会、社会经济学会和激进政治经济学联盟。此后,异端经济学的发展迅猛异常,并在学界和学生群体中产生了巨大影响。站在异端经济学旗帜下的各种经济学说、流派纷纷涌现,异彩纷呈,它们不断地相互交流、借鉴、吸收和交锋,极大地促进了异端经济学的发展进步,并构成了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强有力挑战;同时,在学习经济学的学生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并引发了经济学界主流与异端的分裂。 
        从研究立场和方法等基础层面来看,异端经济学更是直接挑战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动摇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现有框架。首先,异端经济学家反对新古典经济学“经济人”的核心假设和一般均衡的基本分析框架,倡导从真实世界中的人出发,提出了“社会人”、“制度人”等假设,并且他们大都赞同非均衡和演化的分析框架。相较于主流经济学家而言,异端经济学家更加注重制度、习惯、规则和惯例对主体的影响,并据此认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偏好是可以改变的。同时,在异端经济学家看来,“均衡”不符合经济变迁过程的历时演化和不断变迁的特点,因而不具有任何经济现实的解释力。其次,西方异端经济学反对新古典经济学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和在研究路径上对数学形式化建模的盲目迷信与过度依赖,倡导方法论的有机主义,认为数学形式化建模在经济学研究中的作用是有限的、比较的和制度的,历史的、比较的、经验的和解释学的方法应当在经济学研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异端经济学反对新古典经济学把经济学看作是一门客观的、实证的、价值中立的硬科学,认为经济学研究不可避免的是价值渗透和价值依赖的,规范和实证无法分离。因此,必须研究主体行为和经济表象背后的社会、政治和心理因素,而经济学家也应当诚实地说明自己的价值取向。总体而言,尽管异端经济学内部存在某些技术性纷争,相对完善和统一的分析理论与工具还没有成熟,但当代西方异端经济学的发展却极具活力,并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产生着越来越大的瓦解作用。 
   以上对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所遭遇的内外部挑战进行了大略的说明,而这些挑战的存在预示了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分裂,并隐含着“经济学帝国”进一步瓦解的潜在可能。如果认可上述事实及隐含其后的发展逻辑,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思考主要依赖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方法和理论而存在和发展的当代法经济学的科学性、正当性和实践指导价值。毕竟,对于一个学科的发展而言,基础的稳固和方法的尽善尽美是至关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 
  

三、视野局限、基础拓展和范式更新 
   当代中国的经济学源于对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的引进,因此,尽管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和质疑,新古典经济学在我国依然居于主流地位。而近年来,在我国快速发展的法经济学,最初就源于我国经济学家对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支撑的西方主流法经济学的引进,尽管此后法学界也参与了法经济学的进一步引介,并努力开拓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本土空间,但中国法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依然具有相当的局限。这种局限表现在诸多方面:一是在思维方式上的绝对化和机械化,将政府与市场、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理解为绝对对立或是相互替代,从而阻碍了对真实世界中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现实的观察与理解;二是研究对象的模糊性使得法经济学自身很难成为一个自给自足的理论体系,从而难以实现更高层次的框架构筑与理论整合;三是价值标准的单一性,单一的理性选择视角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却忽略了法律的其他价值目标,如正义、公平、秩序等;三是假设前提的非现实性,法经济学研究中的完全理性假设是静态的,无法解释法律规则变迁的原因;四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脱离了人类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限制了对人们行为的解释空间;五是应用范围的有限性,马克思·韦伯曾把社会行为分为工具理性行为、价值理性行为、情感行动和传统行为,法经济学只能应用于前两种行为,而无法对后两种行为做出分析和解释。 
   造成上述局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原因来看,首先是在世界范围内,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依然占据主流地位,受其影响,尽管西方法经济学的发展已有四五十年的历史,但依然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分析工具为主要存在基础。我国法经济学源自西方,这就不可避免的受到当代西方法经济学发展的历史逻辑的影响,从而打上了鲜明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框架的印记。同时,由于最初将西方法经济学引入我国的经济学者主要秉持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这就使得此后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的发展,存在对新古典经济学框架的“路径依赖”,进而无法开拓出中国法经济学发展的他种想象。当然,中国法经济学者自身的某些问题,如相当部分的研究者没有受过专业化的学术训练、研究者自身的外语水平和语种局限、缺乏研究的自主意识和本土意识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视野。当然,总体而言,这种研究视野的局限在我国法经济学发展的过程中,具有某种程度的必然性;同时,以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法经济学研究本身,也并非完全一无是处,其对某些领域如侵权行为、交通事故等的研究的确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价值。但这些都是局部的,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丰富实践,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也应该是视野宽广、目光宏阔的。这有利于中国法经济学的独立自主和成熟,有利于中国法经济学理论与中国经济和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与相互促进。 
   也因此,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应当更加关注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整体发展状况和演变趋势,关注作为西方异端经济学之综合的演化经济学的发展动态。在娴熟运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研究中国法律问题的同时,注重引入和运用异端经济学的研究进路、方法和工具,来分析我国的法律现象,解决我国的法律问题。我国法经济学者自身的经济学视野,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的未来空间。同时,我国的法经济学者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研究能力和水平,加强学科内部和各学科之间的交流,在研究的过程中既要遵循相关的学科逻辑与方法,又要有勇气在必要时打破学科之间的分工和限制,从而提升法经济学研究的整体质量。当然,对克服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的视野局限和实现法经济学研究基础的拓展而言,最根本的依然是立足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与法治发展实践。从本质上来看,法经济学研究是保守的,它不是力图彻底否定和推翻现存的根本体制,如根本性的宪政体制和经济制度,而是在现存体制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经济系统的完善和法律规则的改进。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如作为经济发展阶段上的后发国家、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秉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政府推动、中国各区域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整个民族深层心理结构的深刻影响,人口众多与资源匮乏的尖锐矛盾等,这些都构成了我国法经济学研究中无法回避的现实和逻辑约束,脱离或者是违背这些基本约束的研究,在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上都将大打折扣。这就需要我们的法经济学研究更加注重我国的经济建设实践和法治实践,更加注重对这些实践的理论总结和抽象,也只有如此,我国的法经济学发展才会拥有不竭的动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真正展现出法经济学研究的学术魅力和实践指导价值。

  当然,就学科发展与理论演进的宏观层面来说,我国法经济学研究视野的拓展、研究基础的稳固与扩大,不能囿于某些研究方法的运用、某些分析工具的引进,以及某一研究视角的转换,这些都永远是局部的、暂时的,因此也是有限的,对于整个学科的理论构建与整合而言,并不具有决定意义。相反,它需要研究范式的更新,也只有全面更新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才能从根本上推进法经济学的发展。而所谓“范式”是库恩于1980年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的一个概念,主要用于某研究领域内研究者所共同遵循的学术规范,解决在该领域内研究什么和用什么方法研究的问题。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表述就是“研究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综合体,其内容表现为对科学研究中各种信念、认知成果、研究方法的整合与升华,是一种理论模型、框架、一种思维方式和理论现实的思想体系以及科学共同体的共识。” 
       就西方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发展过程而言,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范式的确立形成阶段,19世纪古典主义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以及19世纪末20世纪前期旧制度经济学家,对经济和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给予了较为全面、深入和持久的关注与研究,这种关注和研究的长期积淀最终导致了20世纪60年代奠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科斯定理的产生,以及以此为标志的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初步确立;随后,在卡拉布雷西、波斯纳等一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努力下,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范围、对象等范式要素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巩固,这是法经济学范式发展的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新古典经济学挑战者的异端经济学趋于成熟,并出现了相应的代表性综合——演化经济学,从此,法经济学范式的发展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即范式的动摇和质疑期,这也是当前西方法经济学所处的阶段。 
   无疑地,当下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总体上而言遵循的是西方主流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无论是研究方法、分析工具,还是研究对象和范围设定,都带有鲜明的新古典经济学色彩。但如前所述,作为法经济学研究范式之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作为挑战者、甚至是替代者的新的研究范式——新政治经济学,也已经在我国经济学界出现。在此背景下,对法经济学研究中的“经济学”进行扩大解释,使之不仅包括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而且容纳各种异端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分析工具,从而扩大法经济学研究得以展开所依赖的经济学基础,并据此实现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自我更新就显得极为必要。同时,作为一个发后国家,在短短的三十年里,我国就取得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与法治建设实践,也在呼唤着能够对我国的具体实践做出合理解释,并能够为我国未来的经济与法治建设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中国特色法经济学研究范式。从法经济学发展所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来看,我们面临着一个可以从容选择的十字路口,从法经济学发展所赖以存在的实践基础来看,我们拥有着极为丰富的有待开垦的实践资源,因此,对当代中国的法经济学者而言,通过研究范式的自我更新而实现对理论和实践资源的有机整合,进而推动我国法经济学的蓬勃发展,既是一个挑战,更是一个历史使命。 
  

四、支援意识与本土化 
   总体而言,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还处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争论,如自身的学科定位、存在价值、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的厘定、可能的实践指导价值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深入细致的研究和长期的学术积淀。但如上所述,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也正处于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期”,正确和科学地选择相应的研究进路,并以此为基础实现研究范式的自我更新,完全可以实现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的跨越式发展,并开拓出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的中国空间。无论是当前西方异端经济学的范式综合,还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内部分歧;无论是我国经济学界新政治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出现,还是借助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进行法经济学研究所带来的实证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我们都应当抱持一种学术的宽容,据此树立起明确的支援意识。因为法经济学属于社会科学领域内一个细小的分枝,而当代“社会科学的发展呈现出高度分化与高度整合相互交织的趋势。一方面,学科、专业的分工越来越细密,新兴学科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学科、专业的相互渗透不断加深”,法经济学自身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这一趋势的典型例证。在此趋势下,研究方法的选择就至关重要。而究竟选择何种研究方法,又是由一定的价值立场和所拟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所决定的,并且该种研究方法的实践指导价值如何,又有赖于最终的实践检验。如此一来,时刻关注经济学自身的发展状况和趋势,充分掌握经济学理论内部的各种观点分歧和方法论争,保持清醒的对经济学各理论方法与分析进路的援引,以支持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不断改进和研究范式的自我更新,就成了逻辑与现实的必然。 
   当然,在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中树立支援意识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实现一种方法论和研究范式的创新,更在于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的真正本土化,这种本土化应当始终围绕着中国的经济与法治实践,并始终保持着对实践中各种“中国问题”的敏感。具体而言,这种本土化一方面有赖于我国经济学研究的更加自主、更加面向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经济实践;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研究者对国外无论是主流经济学还是异端经济学最新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的吸纳与借鉴;同时,这种本土化也需要研究者始终密切关注我国的现代法治实践,深入分析法律规则变迁与社会经济变革的交互作用,并充分把握这种变迁与互动背后的路径依赖、人文关怀和文化约束,以及保持对这种变化与互动的演变趋势的敏感。 
   大体来说,我们认为在当代中国法经济学的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应当坚持如下基本原则,来指导中国法经济学支援意识的确立和法经济学本土化的实践。 
   第一,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无论是毛泽东思想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都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断发展的成果。而从本源来看,以马克思的不朽名著《资本论》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直接影响了国际共产主义工人运动,更对前苏联和新中国的大规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具有重大影响,并因此深刻地改变了历史发展的进程。作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当代中国法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不应当被作为一种历史的陈迹而被遗忘,相反,它应当被视为我国经济学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和经济条件下,被纳入到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的基础视野中去。事实上,随着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蔓延和深层演变,人们已经注意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金融和经济危机的深刻论述,某些国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也已经体现出了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特色。这就不得不提醒我们,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依然是我们开展法经济学研究不可忽视的重要视角。从方法上来看,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注重综合分析、辩证分析,善于从事物相互联系、不断运动和演变的层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种方法对于法经济学研究的基础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它有利于打破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个人主义、主观主义的局限,进而推动我国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有利于摆脱西方新古典经济学思维方式上的机械化和绝对化倾向,实现对真实世界中经济和法律现象本质的真切把握,从而增强我国法经济学的实践指导价值。从内容上来看,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强调对劳动者阶层利益的保护,强调实质的平等、公平和正义,这就有利于弥补西方新古典经济学单纯注重效率的价值标准单一的弊端。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引入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中去,有利于防止我国法经济学研究偏离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从研究起点来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强调从“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现实的人出发,坚持经济学研究中逻辑性和现实性的统一,这有利于解决西方新古典经济学因假设前提的非现实性引发的种种理论虚幻,增强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品格。就学说史的变迁而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当代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勃兴也具有内在的推动作用。二者某种程度的契合,有利于拓宽法经济学研究的经济学基础,有利于法经济学研究的进步。简言之,我国法经济学研究支援意识的树立和本土化的实践,需要继承和发扬传统,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充实和巩固当代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经济学基础。

    第二,我国法经济学的研究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始终立足当代中国的经济法治实践,从而避免目前以西方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法经济学研究存在的对象模糊和研究范围有限的问题。法经济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运用经济学知识对各种现实的经济法律现象进行分析,进而找到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的方法,以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实现社会和谐。由此看来,法经济学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经世致用”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的法经济学研究必须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和经济实践出发,始终直面各种经济法律问题,以各种经济法律问题的最终有效解决作为根本的研究归宿。当前,我国的法律经济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亟待解决的复杂问题,这些都是当前国民经济中存在的焦点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代中国的法经济学应当是大有可为的,但不可忽视的是,法经济学的大有可为必须建立在对现实问题的现实分析的基础之上,必须打破各种经济学理论,尤其是对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各种迷思和膜拜,积极以问题的有效解决作为展开法经济学分析与研究的最终归宿。如此,才能有效拓宽看待法经济学研究基础的视野,避开研究过程中的机械化和教条化,才能真正实现法经济学研究的中国化。同时,基于这样一种原则,应当积极鼓励和吸引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学者,参与到当代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队伍中来,打破法经济学研究过程中潜在的学术门户成见,推动我国法经济学的发展和繁荣。 
   法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本质上是经济学帝国主义对传统法学入侵的产物,法经济学研究的展开和成就的取得,对经济学的发展变化具有天然的依赖和敏感。本文对当代主流法经济学赖以存在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遭遇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并据此认为中国法经济学的发展需要研究视野的扩大和研究基础的拓展,进而主张中国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的自我更新,以最终实现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成熟与本土化。尽管如此,“在法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还一无所知。……在我们面前,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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