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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财会

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之我见

发表时间:2020年5月22日 浏览:255次
吴忠杰

摘要:2017年7月由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将2006年起一直沿用的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做了统一归纳,明确了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之前的风险报酬转移,以此来判断企业确认收入的时点。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房地产企业带来了重大影响。本文结合房地产企业实际操作,阐述了新旧不同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方法,分析了不同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在财务信息及经营管理中的影响,同时结合"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标准,思考了房地产企业按"一段时间"的模式确认收入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实操障碍。个别房地产企业,如碧桂园、融创等企业,针对新收入准则,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原则,将企业收到的全额房款在履约时段内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当期收入及留存收益都有一定的影响。笔者认为,面对新兴行业或新业务模式,需尽快出台对房地产等行业适用性、实操性较高的收入确认模型,以减少企业由于对准则的不同解读,而导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制定的随意性,从而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 房地产; 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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