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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财会

中小企业融资:信托公司业务新的增长极

发表时间:2017年7月7日 浏览:312次
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提升我国经济的创业创新活力和吸纳城镇居民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0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1100万家,个体工商企业超过3400万个①。但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直面临着多重挑战,特别在银根紧缩的当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再次凸显。 
   信托业作为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在近年来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信托制度的功能和优势也开始为人所知。截至2011年末,我国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逾4.8万亿元,远超同期基金业管理的资产规模。相较于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惜贷”,信托公司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剖析 
   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最主要问题之一,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有限,剖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首先要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 
   (一)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 
   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与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信用等级较低、经营风险大等经营特点密切相关。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点。 
   1.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管理水平低,违约风险高。中小企业多为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人合性特征明显,公司治理结构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由此带来的违约风险较高。银行放贷后,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无法及时有效地了解和把握,这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资信制度有待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难,一方面在于中小企业自身的资信等级较低,另一方面在于我国以企业资信档案为基础的信用制度等配套制度仍然缺失,由此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后监督成本较高。因此,银行普遍不愿意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 
   3.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较少,可提供的担保物也较少。银行一般只认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而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较小,担保物品种单一,无法满足银行贷款的门槛。另外,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般在于技术,但目前知识产权无法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导致即使是拥有技术创新背景的中小企业也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4.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很多中小企业为拥有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为依靠低廉劳动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规模小,经营风险较大。因此,相比中小企业,银行更愿意将贷款发放给资质良好、经营情况稳定的大中型企业。 
   (二)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虽然中小企业存在经营风险大、可担保资产少等经营特点,但考察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匹配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的金融服务仍然缺失。如何发挥金融体系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是现行金融体系必须直面的问题之一。 
   1.银行作为主流的金融机构,虽然掌握着最丰富的信贷资源,但难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银行的经营风格较为稳健,对风险的控制极为审慎,对信贷审批有严格的程序。因此,出于风险偏好,银行不愿放贷给经营不稳定、无法提供有效担保的中小企业。 
   2.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相适应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市场还不发达,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门槛较高。创业板市场对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且审批时限较长,大部分中小企业仍无法通过创业板获得融资。 
   3.在间接融资市场方面,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多为城市银行和村镇银行。但这些金融机构的规模仍然较小,所提供的信贷资源有限,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控制也较为严格。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形成不仅与主观上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有关,而且在客观上也与我国现有金融体系的不完善有关。 
   二、信托的制度优势契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纵观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客观上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的条件,原因在于信托的制度优势契合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一)信托公司是唯一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由此带来了信托公司在金融服务方面所独有的投融资优势,这是银行、券商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所不具备[1]。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的多样化,不仅能够贷款,而且还能够投资、租赁、出售等,这使得信托公司拥有了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之间提供跨市场金融服务的制度优势。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多家信托公司通过探索发挥信托独特的投融资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的融资服务。2011年8月,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宣布表示,将以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推动贵州、内蒙古、陕西、山西等地的煤炭资源整合,不仅以债权、股权、结构型资金的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且能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为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改善和财务资源的整合提供丰富的经验,使中小企业通过管理改善产生内生性的增长动力。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灵活地选择以贷款、股权、收益权、股权加债权等多种形式提供融资服务[2]。如果采用股权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托公司可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管控资金的流向,在期限届满时能通过股权回购、第三方转让等形式获得退出。采取贷款的融资形式,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专户监管、应收账款抵押、收益权抵押等多种形式确保资金的安全。因此,相比于银行只能提供单一的贷款,信托公司能够“量体裁衣”,在运用多种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还能参与和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为中小企业的资源整合提供专业化的财务顾问服务,通过一整套定制化的金融服务助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二)信托制度拥有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的独特设计 
   我国部分中小企业是处于农村的集体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当这些中小企业有融资需求时,找银行贷款都会遇到制度性的法律问题。因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虽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村集体内实现有限制的流转,但不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具有较大担保价值的土地却无法作为抵押品,制约了土地价值功能的实现,也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所以如何破解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由于土地制度带来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是我国信托公司探索和尝试的一个方向。

信托制度独有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的制度设计,能将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剥离出来形成受益权,从而实现受益权的流通,完成财产形态的转换和流通[3]。实务中,已有信托公司尝试通过信托制度的财产形态的转换功能,将不能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设立信托转换为可以抵押的信托受益权。例如中粮信托已经采取的模式是:由农村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益信托。信托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将土地出租,所得收入作为信托收入分配给受益人,并约定将信托的受益权全部作为农村合作社在银行贷款的质押担保。若农村合作社违约,银行有权处置信托受益权,所得资金用以偿还贷款。 
   由此可见,信托能通过独有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的制度设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剥离出来,“转换”为可以抵押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公司采用了个性化的融资服务设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提供了新方案。 
   三、信托公司的业务新的增长极——中小企业融资 
   信托公司能够利用信托独特的制度设计,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信托公司的银信合作、房地产信托业务陆续受到政策限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能否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新的增长极,也值得进一步探索。 
   (一)信托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业务现状 
   2010年以前,信托公司的主要信托业务集中于银信合作、房地产信托、阳光私募等业务,中小企业融资不是信托公司所关注的焦点。2011年以来,随着信贷规模紧缩,资金借贷成本提升,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凸显,信托公司开始关注和试点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上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托产品也陆续推出。 
   目前,信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是通过信托贷款的形式,通过单体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引入政府、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担保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从现有的信托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方式看,主要以贷款为主,可以采取专户监管、应收账款抵押等多种形式确保资金的安全,而不像银行只以土地、房屋或者机器等实物资产作为抵押品。但信托贷款与银行信贷存在同质化的关系,而且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较高,信托贷款的贷款利率一般也高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对中小企业而言,资金借贷成本压力不小。
   (二)信托公司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 
   从上述信托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现状看,信托公司主要以信托贷款为主,实质上与银行贷款并无二致,没有发挥出信托制度在投融资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因此,信托公司仍需积极创新业务模式,逐渐淡化“类信贷化”、“去利率化”的与银行同质的信托产品,将信托收入由信托贷款的利差收入转变为资产管理的投资收益。 
   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尝试通过设立PE基金,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参与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水平,最后上市退出。虽然目前信托型PE基金在IPO退出机制方面受到限制,但可以信托资金作为LP(有限合伙),设立有限合伙型PE基金,开展以中小企业为投资对象的PE业务。例如,北京信托公司在2010年9月成立了专职于PE投资的基金——富智阳光基金(有限合伙)围绕现代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电网、移动通信、现代农业等几大产业板块,择优投资行业内处于快速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进行投资。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化的金融服务,不仅能满足资金上的需求,也能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中小企业的资源整合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例如中信信托推出的煤炭能源产业基金,抓住煤炭企业整合升级的机遇,不仅为煤炭企业的整合提供资金,而且通过派人进驻煤炭企业,参与目标企业的管理改善,提供企业整合并购方面的财务顾问服务,以促进贵州、内蒙古、陕西、山西等地的煤炭资源整合,享受产业整合升级所带来的高回报、高收益。与PE基金不同,产业投资基金除了IPO上市,还可以通过股权、债权、财务顾问服务等综合化的金融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之间的跨市场金融服务。 
   (三)信托公司拓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需要政策支持 
   虽然信托公司可以结合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通过PE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性的金融服务,但创新业务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规范和指引,也离不开政策的鼓励和支持。 
   信托公司通过PE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目前的最大瓶颈在于信托型PE基金在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后,无法以IPO形式退出,只能在上市前以股权转让等形式提前退出。虽然《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在2008年6月即已发布,但IPO退出的限制使得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无法获得IPO退出的高溢价,导致信托公司PE业务停滞不前①。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总是在博弈中共同发展,创新是适应现实的需要而产生,只要现实的需求存在,在不违背金融监管原则的前提下,创新就应当得到肯认。信托型PE基金发挥了信托财产管理的制度优势,为引导社会闲置资金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对接提供了渠道。随着信托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信托型PE基金IPO退出的限制应当得到监管部门的放开,信托型PE基金也当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之一,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造血”功能②。 
   另外,信托公司作为拥有跨市场金融服务功能的金融机构,发展PE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应得到监管部门的政策鼓励。在《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信托业进入了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相挂钩的精细化发展新时期,开展业务必须考虑到该项业务的风险系数以及单位净资本所带来的收益大小。信托公司开展PE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是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提升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探索信托业务自主发展模式的重要举措,理应得到监管部门的支持。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对信托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设置较低的风险系数,鼓励信托公司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之路。        参考文献: 
   [1]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陈赤.中国信托创新研究——基于信托功能视角的分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张军建.信托法基础原理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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