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小企业逐渐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己经全面实施,小企业应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全面提升小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合法纳税,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对外融资资质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国家税收以及对中小企业中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和资产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所得税;影响
2011年10月18日,我国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一系列内容参照了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但是更重要的是首次把税法的要求纳入《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的考虑范围。《小企业会计准则》以“报税会计”的视角出发,以税法为导向。通过简化财务信息处理程序,尽可能减少小企业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简化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降低了小企业中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减少了与税法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一是简化了核算;二是体现了会计和税法的高度协调;三是对接了《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体现了会计和税法的高度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导向是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以税务部门和银行作为小企业外部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两者的信息需求确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这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大部分差异。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一)收入和税法界定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分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固定资产使用权三类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的界定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九大类。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和出租周转材料取得的租金收入这四类,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相同。其余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小准则是通过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中的其他会计科目来加以确认和规范的。从上述论述看出,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通过认定收入来源进而确定税收税率的不同,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通过持续性来定义收入,描述企业的发展,体现和反映小企业的增长力、发展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根据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是在实际发生损失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与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因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而导致的差异,故存在的差异主要为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1、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也称为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要素的确认在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因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纳税调整差异。该时间性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企业获益的认定。二是当期费用扣除限额认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某项当期费用,均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税法限定了当期费用扣除额度。2、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以后各期都不可消除的差异。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一是免税收入。小企业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税法认定为免税收入,小企业会计上列为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将其从利润总额中调减。小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小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但税法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如小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持有超过一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等。二是非会计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有些项目,小企业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或者冲减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入收入总额计税。又如小企业将货物或劳务用于捐赠、赞助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为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上视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扣除项目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一是按税法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确认。二是费用抵扣的确认。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某类经营费用,应纳税所得扣除额不得全额或不得在当期确认,但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当期确认费用。还有,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企应付职工薪酬扣除项目。三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抵扣限额分别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2%,2.5%”。但小准则没有规定扣除限额,可以全额计入企业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四是国家鼓励类项目的扣除。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原因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服务目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小企业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小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有用的会计信息。而企业所得税法的最终服务目的是为政府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进行界定,并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规范。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原则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考虑了我国小企业规模较小、业务较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小企业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税法对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任何费用损失除非确属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其制定的原则应合乎权责发生制、相关性、合理性等原则。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纳税的差异协调模式
(一)企业所得税法向小会计准则靠拢。当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差异,在差异趋同过程中,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有比较大的影响,可以适当让企业所得税法向小企业会计准则靠拢,降低小企业的纳税成本。例如公益性捐赠和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差异。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为了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医疗水平等,是为了社会能够健康发展服务的,像红十字会、壹基金等,这部分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在建工程过程中的试运行收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是把此部分收入冲减固定资产的同时作为收入计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二)小会计准则向企业所得税法靠拢。当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存在差异趋同的过程中对税法影响比较大,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考虑向税法靠拢,降低彼此的成本。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充分考虑两者之间可以相互协调差异,并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做出调整,尽最大可能性向企业所得税法相靠拢。
(三)让小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互靠拢。如果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相互协调可能增加彼此的成本,此时可以考虑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互靠拢,降低彼此之间的核算成本。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为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从而使它们及时有效的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而税法规则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协调国家的宏观调控。二者目的的差异、制定原则的差异导致它们在实务处理上产生了某些差异。因此,应不断完善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尽最大可能协调并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但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立法,也必须遵循税法法定原则,这是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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