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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的经济效应研究

发表时间:2017年3月15日 浏览:360次
    摘要:就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经济效应从理论与政策方面进行了研究,具体阐述了房产税改革的住房价格调控效应以及对我国财政体制的影响,并基于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对房产税改革的效果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城市扩张模式下,房产税推广对住房价格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房产税能否成为我国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取决于改革的广度与深度,房产税改革既是一个分税制完善的过程,也是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利益的调整过程,设计良好的房产税改革有助于缓解我国财政体制中的矛盾,也有助于完善地方税制,并对形成良好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 经济效应 地方税制 
  一、国内房产税经济效应研究综述 
  (一)房产税改革的住房价格调控效应 

  总体来看,这方面的研究结论大体可以分为两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税改革会对房价上涨产生负向冲击,从而使房价回归到一个“合理”区间;另一类观点认为我国住房市场供不应求的客观情况并不会因为房产税改革而有所改变。 
  住房价格是否会受到房产税改革的影响,取决于住房价格的形成机制。就我国当前的现实状况而言,我国的住房价格直接或间接受制于现阶段的土地供给制度、住房建安成本、国家融资政策、住房市场需求及相关税费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如若把国家土地供给方式或土地制度的不合理,以及由此引致的房地产商寻求制度外的寻租成本作为推动住房开发成本恶性增长的直接动因,则我们要做的就应该是规范土地的供应制度,使其更加透明高效,更具市场化特征。 
  如果是由于建安成本与开发成本过高而推高了住房价格,那么即使通过房产税改革来增加购房者的负担,从而抑制过热的市场需求,住房价格也不会因此而有所松动。 
  融资环境的好坏对住房行业的影响都是不确定的。信贷紧缩的融资政策造成的住房行业的融资成本的增加将推动住房开发成本的增加,市场房价便水涨船高。如果实行宽松的信贷融资政策,在当前我国土地垄断供给、住房需求呈稳定增长的趋势中,开发商完全可以将低成本融来的钱用于土地市场的投机,制造供不应求的假象,并推动市场房价一路上涨。 
  最后,如果住房市场价格的上涨是源于消费市场的需求过旺,那么,房产税改革将会对市场起到相当大的调控作用。房产税增加了投资或投机行为的机会成本,压缩了其利润空间,这会迫使这类需求退出市场,减少了虚增的市场需求,从而使市场需求更加趋近有效需求。 
  (二)房产税改革的其他经济效应 
  对其他方面的经济效应,贾康(2011)作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其一是可以替代土地财政,改革地方政府行为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其二是可以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补齐房地产税收在保有环节上的空白,并进一步规范房产税,使之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其三是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在对正向效应总结的同时,贾康也对一些认为有负向效应的观点进行了总结:一是房产税可能通过成本转移机制推高房价;二是会影响居民的财富性收入的增长。因而可以说房产税改革是我国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新政”中的制度性建设内容,其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增加住房市场中中小型的比重,还可以对收入分配作出贡献。 
  二、房产税对我国财政体制的或有影响 
  开征房产税对现行税收体制的影响 
  一个设计良好的分税财政体制不仅要能够满足某一时点上公共产品供给在中央与地方方面的选择,也需要考虑到时代变化对公共产品供给结构的影响。如何化解税收收入高速增长下,财政供给公共产品的结构性困难,是财政体制设计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一般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现行地方税体系,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出路。 
  首先,政府应该有一个普遍征收、收入稳定、占整个地方税收收入比重较大、易于为地方居民所接受的税种。这是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平稳运行,保证地方履行必要财政职能,甚或调控当地经济的必要条件。但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地方政府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所谓主体税种,还不能为自己提供公共服务形成有理有据的稳定收入。因此,重构地方税制体系,优化分税制结构以适应政府职能事权的需要,是我国分税制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所在。 
  当然,要把房产税培育成地方的所谓主体税种,仍面临很多问题:一是我国的财产税体系结构混乱,存在法律性重复征税,如果要确立财产税的主体地位,须对这一现状进行改革。二是现行房产税税种存在错位现象,且目前的收入规模也难以体现其主体地位。现行房产税制既有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房产税,也有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另外,大部分财产税类的税基过窄,不满足主体税应该普遍征收的原则。三是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不能反映财产的市场价值。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都不能准确地反映财产的现有价值,不能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和住房的时间价值。因此,按照现行税制,财产类税收的收入不可能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财产价值的增值而相应增加,当然也就不能很好地满足地方财政支出增长的需要,发挥其调节经济的作用。四是尽管财产类税的征管与使用全部归属地方,但房产税的立法权仍归宿中央。于是,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政府能够调整财产类税的权利有限,想要把财产类税改革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就非常困难。然而财产类税属地性质的特征明显,并与地方经济关系密切。因此,由地方政府确定其税基、税率就容易实现房产税调整平衡财政。 
  依据以上分析,要想把房产税改造为地方的主体税就必须进行改革。具体来说,就是要在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规范、整合的方式建立相对独立、完整的房产税制。一是可以取消在财产交易环节收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调节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二是可以将财产保有环节上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予以合并,形成新的房产税。三是要研究和完善房产税征管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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