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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与有效性研究

发表时间:2017年7月7日 浏览:229次

[摘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融资难问题一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分析,提出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总体思路,进而完善由政府支持体系、间接融资体系、直接融资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有机组成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从而更有效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路径选择;有效性 
    

一、引言 
  关于中小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有专门的定义与界定,主要考虑了中小企业所属不同行业特点,由职工数、销售额与总资产这三个指标来衡量,如表所示。 
  从这个界定出发,按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的12月份,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大约有4200多万家,占到所有企业总数99.8%。而中小企业所创造的GDP占到全国GDP的60%左右,上缴财政税收则占了全国财政税收总额的53%左右,解决了全国城镇就业人数的75%左右。可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活跃市场、促进创新与保障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现在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小企业的作用尤其是出口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 
  当然,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中小企业发展碰到相对一些困难,其中最切实最紧迫的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它成为严重制约中小企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瓶颈。前已述及,中小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总数99%以上,但是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数额却不到银行全部贷款的20%,在融资领域可谓“强位弱势”。可见,在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中小企业面临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状况分析 
  (一)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内源性融资不足 
  我国中小企业刚开始创业时进入的都是资金和技术壁垒不是很高的行业,门槛比较低,资金一般都能解决。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政府税收的增加尤其企业的自身发展伴随出的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因素,中小企业就呈现出内源性融资空乏的问题。因此,国家如何从财政税收政策优惠、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以及中小企业自身加强积累来缓解这个问题,就显得很重要。 
  (二)中小企业倾向外源性融资的问接融资,但获得资金相对需求来说“杯水车薪” 
  外源性融资的间接融资主要是各类银行的贷款,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以及中小企业的信息不规范等原因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银行倾向于对大企业贷款,对中小企业“敬而远之”,形成了银行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锦上好添花”与“雪中难送炭”的鲜明对比。大银行贷款的审批权一般都在省一级分行,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要和大企业一样经过复杂的流程和条件,对中小企业从以前的“所有制歧视”转为“规模歧视”,从而中小企业获得的融资有限。此外,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虽然较快,但是对于本应很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中小金融机构还是没有很好担当这一角色。 
  (三)外源性融资中的直接融资体系没有很好地完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主要是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融资,比较单一,准入门槛也高;场外市场交易则制度不健全、管理多头、运行不规范、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没有很好地衔接;中小企业债券市场还没有开展;而风险投资则处在起步阶段。 
  (四)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主要是包括信用征集、评估、担保、信息咨询等。而目前,我国的信用征集已经起步,具备一定规模,但没有统一的机构管理,各自为政;信用评估机构有100多家,但评估水平不一;信用担保有时职责不明,以政策性为主;最后信用服务体系的法律法规还没有系统规范,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三、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 
  (一)政府支持体系是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主导力量 
  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来主导。首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中小企业融资本来是一种市场行为,在一个双方认可的利率上就实现了中小企业融资。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与信用配给等原因,造成“麦克米伦缺口(Macmillan Gap)”,形成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来主导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其次,政府支持体系本身就是政府直接在做,而即使是间接融资体系、直接融资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构建也需要政府引导,因为虽然间接融资体系、直接融资体系是主体力量,信用服务体系是支撑力量,但是没有政府的宏观指导、统一协调,也是纸上谈兵。 
  (二)间接融资体系与直接融资体系是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主体力量 
  有了政府主导的支持,还是要靠间接融资体系与直接融资体系本身来发挥主体力量。只有转变金融机构的观念,从制度、组织与业务等方面进行重组,拓展资本市场融资,依据优序融资理论与企业融资周期理论,在企业成长的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按照先是内源性融资,接着外源性融资中的债权融资,最后外源性融资中的股权融资这一轨道进行,才能发挥主体作用。 
  (三)信用服务体系是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支撑力量 
  中小企业融资还需要中小企业的信用服务体系提供外部支撑,能够同时为政府、社会、金融机构与企业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各方面的信息、担保与咨询服务。 
  

四、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与有效性分析 
  根据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主要由政府支持体系、间接融资体系、直接融资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等四部分有机构成。 
  (一)政府支持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与有效性分析 
  1.以财政税收政策为扶持杠杆,提高内源性融资。根据企业优序融资理论,企业为了达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会先进行内源性融资,然后才是外源性融资。而政府的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就是从这个着眼点出发,让企业能够从内部挖潜,提高内源融资比例。根据国际对比,我国的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使得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不足,因此,内源性融资无从谈起。
  其实,我国为了应对2008年出现的次贷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2009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2010年,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包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的企业实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201 1年,由于欧盟的主权债务危机与国内的经济政策紧缩的影响,导致大批中小企业尤其是来自温州和广东等地的老板“跑路”。为了应对这种状况,2011年的10月,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对小型微利的企业继续实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至2015年底;并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利企业的贷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等。不过这些都是应对危机的应急举措,并且适用面也不是很广。在财政税收理论中拉弗曲线告诉我们,税率越高并非意味着税收就越多,因为税率越高,就会有很多企业想各种办法避税或逃税,使税收不会同等程度的多,相反,一个合理的税率反而使大多数企业认为合理而不会去逃税,从而获得与之相称的税收。因此,政府应拿出切实的财税支持长效机制,做到减税增效,真正使中小企业获得发展中所需的内源性融资。


  (1)扩大税收优惠的覆盖面。因为上述的税收优惠针对的都是小型微利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而他们的标准远低于中小企业的标准,所以客观上使众多的中小企业无法享受到优惠,从而影响了政策措施的有效性。 
  (2)提高增值税、营业税与所得税起征点。近期,国家已经在这方面采取了提高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的措施,但是这个起征点还可以更高一些,并且所得税的起征点也应该一并提高,还有就是应将这些政策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坚持执行。 
  (3)允许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对进项税额能进行抵扣。目前,这一措施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试点,但应推广全国实施,鼓励企业实施设备装备投资和资本的积累,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和企业融资。 
  (4)直接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进行专项科技创新补助。 
  2.完善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体系。在2002年已颁布的国家扶持中小企业融资基本政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和框架下,我国应设立各个层面的完善的融资法律法规制度,可以设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中小企业贷款、授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障。 
  3.设立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的政府支持体系,并使其发挥真正的有效性,就要避免中小企业的多头管理。目前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部门主要是国家发改委的中小企业司、工业与信息化部的中小企业司、财政部与科技部分别主管专项资金与科技创新资金的部门,这就带来了很多协调不便,因此,应设立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如相当于副部级的中小企业局,这样就可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更高效地实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政策。 
  4.建立扶持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政策性银行。我国应建立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中国中小企业银行,类似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进出口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业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国家投资建设一样。中国中小企业银行应该集中聚焦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使中小企业融资具有持续性,体现国家的政策目标。 
  (二)间接融资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与有效性分析 
  1.大型商业银行的贷款。首先,从制度改革来讲,应有针对性地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目前,我国大银行贷款基本上采用“总-分-支”三级管理体制,意味着贷款的审批权集中与上收,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获得融资更困难,调查表明:是贷款的审批权而不是银行本身规模决定了银行是否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进行改革,将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下放,充分发挥我国大银行分支机构众多接近中小企业的优势,更积极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其次,从组织构建来讲,应专门成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事业部门。目前,大型商业银行的部门按照客户类别设置为个人客户部门和企业客户部门。此时银行可以将企业客户部门再细分,分为大企业客户部门和中小企业客户部门,这样就可以专门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推出中小企业融资的产品,对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业务。 
  再次,从业务创新来讲,关系型贷款应大力发展。它指的是银行与企业广泛并长期接触而获得的企业比较齐全的各类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较为放心地向该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中国目前的银行体系中以大银行为主,由于担心贷款坏账对中小企业“惜贷”、“慎贷”,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但是大型商业银行可以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进行业务创新,凭借着其营业网点众多的优势,依靠基层银行,着力发展关系型贷款,既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控制了资金风险,又能获得相应的利润,保证了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 
  2.大力发展中小商业银行。相对于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中小金融机构可谓是中小企业的“娘家”,而中小商业银行也更倾向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目前,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主要有股份制银行、城市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银行等。由于股份制银行相对规模已经比较大,类似于大型商业银行,因此,面向中小企业还是上述那些余下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面临着改制不完善、经营不规范、数量少,规模小的状况,并且我国还存在进入金融领域门槛高、审批严格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发展和新设中小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首先,继续推进把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村合作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目前中小企业一般广泛分布于城镇农村地区,做好改制工作就是使小微型企业、社区、居民以及“三农”真正成为中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对象,从而引导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 
  其次,对中小金融机构设立和服务进行政策倾斜。可以采取对中小企业贷款总额和客户数量超过规定比例的中小商业银行放宽机构设置限制,允许其多设支行和专门营业网点,同时适当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3.鼓励发展中小民间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活跃,同时又是畸形发展,高利贷盛行,有必要出台政策措施鼓励中小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国家应该立法将非正规金融纳入国家金融体系,为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组建小额互助贷款公司、互助担保公司等,发挥民间金融机构贴近中小企业,信息充分与信用能相互保证的优势。同时,正规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将压缩非正规金融规模与空间,实现对其的替代过程,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与风险降低。 
  (三)直接融资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与有效性分析 
  1.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融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平台,但是融资条件相对较高,要求上市的企业也多,这就造成了“僧多粥少”的局面。因此,应着力采取措施,加大中小企业在这两个市场中的融资力度。 
  首先,适当放低市场融资门槛。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融资相对于主板要求仍然较高,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融资,应随着融资市场发展趋势与结构,降低盈利、资产与股本等方面要求,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成为中小企业融资重要场所。 
  其次,加强监管,建立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融资门槛并不意味着中小企业高枕无忧。为了健全市场机制,更好地完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的融资功能,就应该建立退出机制。

  2.建立健全场外交易市场。建立稳定的场外市场,能为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预备上市资源和提供退市后的交易平台,起到“蓄水池”作用。同时自身市场建设对中小企业要求相对不高,能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融资,因为能在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毕竟是少数。当然场外交易市场也存在定位不明确、多头管理与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应该建立统一、专业、完善与法律法规健全的场外交易市场,从而完善多层次直接融资体系。 
  3.债券融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几乎没有,因为发行债券的条件很高,程序复杂,但是等时机成熟,中小企业符合条件,政府就应该允许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或者允许中小企业债转股,来拓宽融资渠道。 
  4.风险投资融资。风险投资融资是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融资相辅相成的一种融资方式,因为很多风险基金都是将被投资企业上市作为自身退出获得收益的主要渠道。因此,加强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融资建设,是对风险投资这种融资方式最好的刺激,同时风险资本的发展也能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发展,使两者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催化剂与强大推动力。 
  (四)信用服务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与有效性分析 
  1.建立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就是要规范信用标准,组建有序竞争的信用评价机构,实现信用评价,形成信用评估报告。 
  2.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就是政府政策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法人化管理,形成规模群体效应,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3.健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就是在和中小企业的相关的各个政府部门诸如财政税务、工商管理、质监、司法等部门以及金融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可以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实施查询服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同时节约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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