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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探讨

发表时间:2018年8月6日 浏览:286次


摘要:本文在现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及核算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设计和分析,探讨如何细化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科目及核算,理清增值税会计科目与申报纳税内在钩稽关系,为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关键词: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申报纳税

1引言

在企业业务管理流程里,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工作是相辅相成相互验证的关系,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较营业税复杂许多,加上较长一段时间内大部分施工企业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项目同时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使用的会计科目及计算方法皆不相同,因此“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难度大大提升。22号文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与增值税相关二三级科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但从实操的角度,要理清增值税会计核算,服务于纳税申报,须在22号文设置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的影响

由于实施粗放型管理,营业税时期大部分施工企业营业税申报纳税与会计核算相脱节,财务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增值税在会计核算、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等方面跟营业税截然不同,“营改增”之后,无论是出于防范错报漏报导致的税务风险或是准确无误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然难以跟上国家税改形势发展要求。首先体现在会计核算上。增值税通过在“应交税费”科目下相关增值税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分开核算。而营业税只是简单的统一通过“应交税费”核算。其次,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只有一张表,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一套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税务人员系根据企业当月开具的发票、收取的抵扣凭证以及账上数据等资料综合得出,如要确保不出现多交漏交少交等情况出现,首先账上数据应准确无误,这就要求财务人员正确进行账务处理。也因此,在现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及核算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会计科目规范核算,理清增值税会计科目与申报纳税内在钩稽关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3增值税会计科目进一步设计和细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进行一般计税项目会计核算,简易计税项目则通过“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要更好地与纳税申报表一一对应,应在22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对会计科目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1)在“进项税额”科目下设四级明细,分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其他”。由于建筑业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来自“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三项,其他如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几乎不涉及,因此统一通过四级明细“其他”核算。同时,简易计税项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统一进行先认证再转出操作以免产生滞留发票。(2)根据实际进项税额转出原因,在“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下设四级明细,如“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分别进行核算。(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现国家所列示须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在“预征增值税”科目下设置“建筑服务预征”、“销售不动产预征”、“出租不动产预征”、“分支机构预征”。(4)在“简易计税”科目下设“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固定资产处置”三个三级明细。根据国家最新“营改增”相关文件,同时由于施工合同单项金额一般较大,在连续12个月的期间内大部分施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都会超过500万元,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而施工企业对于老项目大部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因此施工企业应在简易计税增值税科目下设“建筑服务”三级明细专门核算简易计税项目,同时,为日后能根据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得出企业简易计税施工项目的纳税情况,应下设“预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计提缴纳”等明细。此外,由于多数施工企业存在“营改增”前购进未曾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对于这类固定资产按“营改增”政策出租跟处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情况,属于施工企业日常经营常见的业务,应设置三级明细“有形动产租赁”、“固定资产处置”与“建筑服务”分开核算。(5)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可抵销项税额”,可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会计上未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一般指已开票收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根据会计准则满足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核算应收账款时为含税口径,预收账款为不含税口径。为使二者口径一致,也是满足与往来单位对账时双方数据一致方便对账的要求,建议将已开票的预收账款还原成含税口径,已确认的销项税额通过“可抵销项税额”中转。

4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申报纳税钩稽关系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下四级明细应分别与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对应项目数据一致。(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下四级明细当期发生数应分别与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对应项目数据一致。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当期发生数应与第13行一致。(3)“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下三级明细应分别与税额抵减情况表相应各行数据一致。增值税会计科目经过以上进一步设计和细化,通过查询账上本月发生数据可以满足每月增值税申报纳税表的填报要求,企业税务人员凭各类电子台账整理出申报纳税的增值税数据后,可以与账上数据一一进行核对,对于数据不一致的地方,应着重检查并一一改正,保证二者数据一致,提高准确性,杜绝错报漏报的可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Z].财会〔2016〕22号.

[2]鲍淑婷.谈“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J].时代金融,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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