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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

“营改增”背景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变革

发表时间:2017年6月1日 浏览:413次

一、学习收获

(一)金融机构的合理、明确分工为农业提供多元化支持

美国金融体系的构成比较复杂,但分工非常明确,生产性的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由商业银行经营,农场主长期抵押贷款由联邦土地银行经营,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向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农业项目投资,如基础设施建设、土壤改良、兴修水利、农村通讯、灾害补贴、小企业发展等等由政府农贷机构办理,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职责明确的金融体系,确保了整个体系运作的成功。

(二)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农村信贷提供资金来源

金融市场是整个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金融市场非常发达,为美国农村金融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基于这种支持,农村信用社就不办理一般的存款和储蓄业务,它们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市场,如政府农贷机构的信贷资金来源主要靠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募集,这样的资金来源成本较低,且期限较长,非常符合农村信贷机构对资金来源的需求。

(三)完备的法律体系、合理的组织制度为农村金融作支撑

美国的农村金融不仅法律体系建设完备,运作规范,而且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如已经建立了《联邦农业贷款案》、《农业信用法案》等,还把农业金融的运作融合到其他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同时合理的组织制度为美国农村金融的成功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如美国合作金融机构和联邦储备系统及各联邦储备银行之间无隶属关系,但需要接受联邦储备系统的宏观调控,接受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四)完备、详尽的征信体系为农村金融做基础

金融机构依靠评级机构所作的信用等级来确立在金融市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可信度,消费者要依靠自己的信用等级获得消费信贷,无信用者无法取得贷款,信用将围绕人的一生,成为一个人的标签,无信用者寸步难行,处处受阻,因此,形成了全社会维持良好信用的氛围,整个社会信用情况良性循环。

二、借鉴与启示

(一)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对农业的持续补贴和大量投入

美国农业之所以强大兴盛,除金融保险业的大力扶持外,更多受益于美国政府的立法支持、直接投入、生产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强有力的支持和干预。因此,我国也应加大对农业的直接投入、生产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同时加快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使土地不断集中,引导农业的专业化、集约化生产不断提高,实现规模化经营;加快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把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结合起来,继续深化户籍改革,允许农民自由迁徙,转移剩余农村劳动力,进而推动我国的农业做大做强。

(二)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功能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虽然我国已建立了以合作性金融为主、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为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是由于近几年农业银行的服务方向大部分转向城市和工业;农业发展银行仅承担粮棉油的收购、储备等流通环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业务;而农村信用社自身本就处于弱势,又扶持的是更弱势的‘三农’群体,而且并没有获得更多的国家政策扶持,前几年的减免税政策没有持续,一些农村信用社为了维护股东的权益,一部分资金也被迫流向收益率较高的非农业领域,如房地产等领域;加之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也存在缺位现象,许多民间借贷无有明显的高利贷性质,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贷款成本,而且也使农村金融的潜在风险加大。

基于上述事实,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继续构建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功能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业发展银行应继续大力拓宽服务领域,持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投入力度;二是继续深化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当前,国内各省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基本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这种“一刀切”的改革方式对对个别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利的地区并不适用,因此,建议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进行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互助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或者积极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互助性金融组织,为农村经济服务;三是继续规范引导民间借贷,打击超高息的地下钱庄和高利贷,将其纳入法律框架下进行管理、监督。

(三)对支持“三农”的金融机构继续实施多种税收减免及补贴政策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有限。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银行把从农村吸收的大量资金转移到城市,成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但对农村的信贷投放少之又少。支持“三农”的主力军仍然仅是农村信用社,这样就造成农村金融资金供给依然紧张,要解决资金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保障农村金融的正常运行,建议一是继续对承担扶持“三农”重任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给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继续减免或降低税收等方式,使农村信用社更好的为“三农”服务,二是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由国家做保障的农业债券募集资金,更好的为农村金融服务。

(四)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农村风险保障机制

同美国相比,我国农业保险规模较小,保障程度较低,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且农业保险法律建设相对滞后。因此,建议一是出台《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和内容;二是为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建议成立国家出资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给予农业更多的防风险支持;三是加大对开办涉农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政策扶持。政府应给予开办涉农商业险保险的政策扶持,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更多的农业保险;四是建立巨灾、大灾风险基金和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为各类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为农村金融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农业法》,没有制定规范农村金融和农业信贷的专门法律,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影响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影响着农村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为了保证农村金融体系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建议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工作。一是制定和颁布《农村金融法》,来约束和规范农村金融的行为;二是制定和颁布《农业信贷法》来约束和规范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行为,从而为农村金融体系提供法律保障,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服务。

(六)加速征信体系的建立完善,培育全社会良好的诚信风气

一是以法律形式赋予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对征信体系的建设权和主导权,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二是积极培育和推动征信的发展,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信用意识,宣传恪守信用的重要性;三是失信者必须受到惩罚,只有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培养出全社会诚信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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