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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财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7年8月22日 浏览:300次
摘要:本文主要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与运作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尚存在一些缺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低且投资渠道单一,不利于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着重提出了完善监管机制、进行多元化投资等对策。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多元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状
2009 年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本着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其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迅速扩大,截至 2012 年末,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基金收入 1829.2 亿元,支出 1149.7 亿元,基金累计结余 230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 1100 多亿元,并且还会以每年 1000 多亿的速度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巨大成绩,基金规模
不断扩大,于此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也面临着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主要问题
阻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健康、稳定运行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包括个人账户运作不良、基金管理层次低、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等。
(一)个人账户运作不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运作不良主要体现在:首先,个人缴费环节过多,且各地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缴费环节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部分经办人员未具体记录缴费时间,从而加大了其上缴保费在时间上的随意性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息起始时间的不确定性,也影响到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其次,养老保险档案已按市乡两级建档、存储和管理,但一直没有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卡,给投保人缴费查询、办理养老金领取及退保手续带来一定的难度[1]。再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增速有待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多档次自由选择的缴费方式,在运行过程中绝大多数居民偏爱最低缴费档次,不利于基金规模扩大,同时,该缴费形式给预期现金流量以及基金规模估计带来难度,
从而不能进行高效的现金流量管理与资产配置。
(二)基金管理层次低
当前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县级管理,参保人缴纳的保费在县一级归集,投资管理由县一级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而县级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投资主体资格和风险控制体系,县级政府只能选择风险最小的银行存款与国债进行投资运营。
(三)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居民的养命钱,其保值增值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渠道过于单一,局限于银行存款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国债都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这两种投资,主要面临的问题有:首先,投资国债与银行存款的收益率较低,在通货膨胀的年份里很难保值。其次,国债与存款的信用风险虽然较小,但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仍然存在。因此,将农保资金全部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实际上是不利于风险分散。2004-2011 年八年间,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平均为 2.69%,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为 3.64%,一年期存款利率远低于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幅度。换言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压力巨大,更何谈增值。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
以县为中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中,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但县级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投资主体资格和风险控制体系,且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我国应尽快提升管理层次,由县级管理向省级管理推进,并最终实现全国统筹管理。可借鉴国外经验,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逐步从财政部门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承担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保值增值责任。
(二)建立“四位一体”监管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至今,尚未发生重大挪用与贪污事件,但是我们应警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上发生的挪用和贪污现象,防患于未然,建立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所谓四位一体是指,政府部门、国家权力机关、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四大主体,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其中,政府部门监管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支付、投资与运营等进行全面监管;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在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委员会,专门对农
保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法律,并依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是指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利害相关者或组织,利用社会舆论等方式,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
运营等进行的监督。
(三)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从严格意义上讲,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从整体上专门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我国应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制定基本法,制定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其次,完善现有的居民养老保险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一层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将是主体。具体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例》、《城乡居民养老基金运营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2]
(四)拓宽投资渠道与多元化投资
根据马可维茨组合投资理论,进行多元化投资,有利于规避非系统性风险,做到风险最小时收益最大化。 [3]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出发,结合国内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程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多元化投资渠道主要有三类:首先是低风险与收益双低类,如国债、银行存款以及中央银行票据等;其次是风险与收益双高类,如股票、企业债券、期权期货、境外投资等;最后是中风险中收益类,如金融债券、基金等。我国应尽快出台明确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办法,拓宽投资渠道,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状况,权衡风险性与收益性,选择适当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增值。
参考文献:
[1]汤晓阳.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问题探讨[J].政府管理研究,2010.5.
[2]靳鑫.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完善[J].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2010,(2).
[3]林洁.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现行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黑河学刊,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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